政府有关部门于今年4月20日发布《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对股改后非流通股的出售加以限制。对照2005年9月5日颁布的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不难发现,后面的《意见》改变了先前《办法》中的非流通股出售规则。
《办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非流通股的出售方法,现抄录如下:
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(一)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,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;(二)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,在前项规定期满后,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,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,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。
很明显,关于股改后第三年开始的原非流通股 (以下简称大小非)的出售,《意见》将《办法》中的无任何限制和在交易所挂牌交易,改为超过公司股份1%以上的在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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