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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《关于基金违约的访谈》
宋一欣 发表于 2008-5-22 9:13:00 
 

《关于基金违约的访谈》

 

记者: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公司向基金购买者的承诺,某基金违反契约的做法,从法律上来说是违约吗?这种违约算什么性质?

宋一欣:招募说明书是规范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关系及相应权利义务的重要文件,如果基金管理人其行为与招募说明书不符,可以认为是违约,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,这其中包括基金合同与基金托管协议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:“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(十二)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;”因此,可以说,虽然基金管理人做出了业绩,但这依然构成违反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的约定,即构成违约。

在民法的角度,违约是一种侵犯合同对价当事人合同权益的行为,在本事例中,即侵犯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于基金合同产生的合同权利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的规定,违约者可以承担违约金等法律责任。

 

 

记者:针对这样的违约,基金持有人能采取什么行动?从法律上说,投资人有办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吗?今后基民维权类似的事件肯定会增加,请对基民提一些建议。

宋一欣:解决上述违约行为,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取下列行动(之一或全部)。其一,向中国证监会举报,要求予以查处,要求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。其二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》的有关规定,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,讨论变更基金管理人,有时候,实用主义的逻辑会让许多基民认可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行为,因为其虽违约但是盈利了、可多分红了,可基民想过没有,一个没有诚信基金管理人也许一时能多盈利,能一俊遮百丑,但长远必然出问题,它的目的只是做大规模多赚管理费,总有一天,难免会采用激进的操作方式以换取业绩,用高风险博取高收益,如果原谅了其违约,最终吃亏的一定是基民。其三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》的有关规定,可以依法起诉,要求基金管理人修正违约的投资方向,要求其将管理费退出作为基金财产。

今后基民维权类似的事件,应及时按照上述办法处置,千万不要因局部的分红,因小失大,铸成大风险,而监管部门也应积极介入,促其改正,以维护法制、市场秩序与基民权益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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